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

文件汇编

中国空手道协会

年7月26日

目录

1.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管理办法(2)

2.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纪律处罚办法(14)

3.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选拔办法(23)

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竞赛临场裁判员选派和评估办法(25)

5.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纪律规定(27)

6.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选拔培训计划(30)

7.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假赛认定办法(31)

8.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仲裁条例(33)

9.版空手道竞赛规则(39)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工作,保证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公平、公正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空手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空手道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空手道协会(以下简称中空协)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程与规则

第二条竞赛规程

一、十三运会空手道比赛决赛竞赛规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第十三届全运会空手道项目决赛竞赛规程》执行。

二、十三运会空手道第1、2次预赛竞赛规程在决赛竞赛规程的基础上补充后下发。

第三条竞赛规则

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采用中空协最新制定颁布的《空手道竞赛规则》。

第四条比赛装备和器材

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必须使用中空协指定或认可的空手道比赛装备和竞赛器材。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空协选派,下设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简称监评组)和竞赛纪律督察组开展工作。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竞赛工作全面监督和检查,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赛风赛纪的文件指示精神,创造干净、公正、文明的竞赛环境。

三、竞赛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竞赛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及与赛风赛纪相关的问题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1、裁判员监督评审组负责对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录像审议组、裁判组的工作情况、运动队的赛风赛纪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2、竞赛纪律督察组负责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和竞赛承办单位等遵守十三运会赛风赛纪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二)负责依据?十三运会空手道纪律处罚规定?、《十三运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纪律规定》对当事人、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三)完成组委会(竞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办法是: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发现竞赛过程中有问题,可立即对有关事和人提出劝告、警告或者批评;对重大问题将采取会议研究、调查听取意见、检查有关记录等措施,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竞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的审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仲裁委员会的审议存在问题,可要求其重审。发现仲裁委员存在严重偏袒行为,立刻建议组委会(竞委会)给予处罚。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技术代表、录像审议组、裁判组之中有人互相做工作,进行利益交易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发现技术代表、录像审议组、裁判组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偏袒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竞赛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受组委会(竞委会)的领导和监督,竞赛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按照赛区管理规定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竞赛监督委员会成员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同时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敢于工作,严格要求;

(二)监督和检查不影响竞赛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具体干涉仲裁委员会、技术代表、录像审议组、裁判组正确行使职责;

(三)不改变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的判定结果;

(四)工作谈话必须留有文字记录;

(五)一般应有2人以上(含2人)执行监督工作;

(六)每天应有业务工作记录,并于竞赛结束后3天之内向组委会(竞委会)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第六条技术代表

一、技术代表由中空协指定,全面负责竞赛技术性工作,负责检查竞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项工作,赛前联席会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

二、作为当然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参与仲裁委员会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裁判组、录像审议组工作。

四、负责编排记录组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称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并在赛后12小时内向组委会(竞委会)呈送报告。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是空手道比赛的仲裁机构,其组成办法及职责按《空手道竞赛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处理申诉工作。

三、监督称重工作。

四、负责假赛的认定工作。

五、监督和评价裁判工作。

第八条录像审议组

一、十三运会空手道比赛的录像审议组的选拔按照《十三运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选拔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负责比赛录像审议工作。

三、根据仲裁审议的要求汇报相应比赛场次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作为裁判员参与裁判工作。

第九条裁判组

一、十三运会空手道比赛裁判组的选拔按照《十三运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选拔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负责比赛执裁工作。

三、负责称重、检录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比赛记录工作。

五、根据仲裁审议的要求汇报相应比赛场次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编排记录组

一、负责比赛抽签和场次编排工作。

二、负责成绩统计工作。

三、负责计时计分器、录像审议器材、仲裁审议器材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专家组

一、负责因伤弃权运动员的伤病诊断。

二、负责需包扎运动员的伤病诊断。

三、鉴定重击、诈伤、是否有继续比赛能力等与比赛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

第四章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参加十三运会空手道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除必须符合十三运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中空协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参赛人员必须与中空协签订“赛风赛纪工作责任书”。

第十四条空手道运动员必须是拥有中空协颁发的1段以上段位证书,其他项目运动员必须拥有相应项目一级运动员证书或全国性比赛前8名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空手道教练员必须持有中空协颁发的“教练员资格证”并年审合格,其他项目教练员必须具备相应项目的“教练员资格证”。

第十六条医生必须具备注册医师资格。

第十七条技术代表、录像审议组、裁判组等技术官员必须具备国家级以上裁判等级。

第五章抽签

第十八条抽签时间为赛前领队、教练员技术联席会议之后。

第十九条抽签地点为领队、教练员技术联席会议会场。

第二十条抽签采取教练员代表人工抽签的方式,抽签教练员顺序在抽签前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二十一条抽签前首先核对运动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抽签顺序为先男子、后女子,级别从小至大。

第二十三条抽签结束后立即公布抽签结果并尽快将对阵表下发各运动队。

第六章称重

第二十四条称重时间为各级别比赛当天上午进行该级别称重。

第二十五条称重地点为组委会指定的称重用房。

第二十六条组委会负责提供经当地质检部门鉴定合格的称重器材,同时须为男女运动员各准备一套试称器材,且该试称器材的标准、精度应与称重器材相同。称重器材精确度须达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七条称重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称重室内

(一)仲裁委员会员1人,负责监督称重全过程;

(二)裁判员2人,负责监秤、全程摄像(镜头只对准数值并录音)及维持称重室内秩序及核对运动员证件;

(三)记录员1人,负责填写称重表;

(四)根据参赛队伍申请,可增加运动队代表若干人,监督称重全过程。

二、称重室外

裁判员2人,一人负责排队及维持运动员秩序,另一人负责收取运动员证件并核对,其后将运动员领入称重室。

第二十八条称重程序

一、各级别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在称重室外集中。

二、每轮称重运动员为3-5人,由称重室外裁判员收取证件后带入称重室。

三、进入称重室后,运动员证件交给记录员,记录员记录运动员信息完毕后返还运动员,在称重时备查。

四、运动员按顺序称重,监称裁判员核对证件后,用清晰的语音读出称重结果。

五、称重完毕的运动员在称重表上签名后离开,称重完毕。

六、第一次称重不合格的运动员,记录员在称重表上该运动员姓名栏记录第一次称重的时间,在第一次称重结束后1小时以内进行第二次称重,超时按称重不合格计。

七、每个级别称重完毕后,仲裁、运动队代表、裁判员及记录员在称重表上签名并封存。

八、全部级别称重完毕后,称重表即刻上交组委会(竞委会)留存备案。

第七章检录

第二十九条每个级别比赛前30分钟对该级别比赛的所有运动员进行检录。

第三十条检录地点设在比赛场地入口处附近,由组委会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检录人员包括竞赛正式裁判员1人和辅助裁判若干,负责管理检录的全部工作并兼管运动员证件的核对。

第三十二条检录程序

一、运动员于比赛前30分钟前往检录台等候点名。

二、听到点名后,运动员前往检录台上交参赛证并在指定区域等候。

第八章检查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等候区前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检查地点设在比赛场地入口处附近,由组委会指定地点。

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组成及职责:

男女裁判各1人,分别负责男女运动员的比赛装备检查。

第三十六条检查内容:

一、护腿、护臂、护裆、脚套、道服、道带、牙套等比赛装备的佩戴情况及品牌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中空协的要求。

二、手、脚指甲是否符合竞赛规则要求。

三、是否佩戴任何首饰、饰物。

四、凡有包扎的须有大会医生证明。

第九章录像审议

第三十七条录像审议组负责录像审议工作,每场比赛的录像审议委员为2人,1人为录像审议组成员,1人为该场地值班副裁判长。

第三十八条每个运动员每次比赛有2次录像审议机会,每场比赛1次,录像审议不成功则视为失去1次录像审议机会。进入奖牌赛或决定资格比赛,双方自动获得1次录像审议机会。

第三十九条录像审议程序

一、记录台工作人员根据记录在比赛双方教练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蓝”、“红”牌,没有“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二、比赛中,蓝(红)方教练员举蓝(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三、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蓝(红)牌后走近记录台告知审议内容后,录像审议委员进行录像审议。

四、审议委员负责提出建议并宣布审议结果,值班副裁判长负责提出建议及记录。当两人意见一致时,则审议结果成立,如意见不一致则请裁判长参与审议并最终决定审议结果。

五、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宣布审议结果(赞成举“YES”牌,驳回举“NO”牌),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比赛继续进行(如提请审议方获得成功,则主裁判员将蓝(红)牌交还该教练员);

六、录像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得更改,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有认为操纵比赛或程序上失误的情况。

第十章弃权

第四十条参赛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竞赛监督委员会负责弃权的审核、审批。

第四十二条申请弃权的程序

一、检录开始前10分钟向检录台提交弃权书面申请,否则按无故弃权论。弃权申请报告中要详细说明伤病情况。

二、检录台收到弃权申请书后立即上报竞赛监督委员会。

三、竞赛监督委员会会同组委会指定的医疗专家组对运动员伤病情况进行诊断认定,运动员和教练员必须到场。

四、认定过程中,运动员、教练员须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质询,如实回答竞赛监督委员会的提问。

五、医疗专家组认定确因伤病情况不能参赛,竞赛监督委员会可批准弃权申请。

第四十三条弃权申请认定、审核的全过程须有录像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弃权均按无故弃权论。

第四十五条任何弃权、无故弃权或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将失去当次比赛的参赛资格。

第四十六条无故弃权的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于赛后追加处罚。

第十一章假赛

第四十七条比赛中出现假赛情况,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假赛认定标准

一、比赛中,双方攻防情况明显与正常空手道比赛的情况不符。

二、比赛中,双方技术数量有特别明显差异,高于4:1。

三、一方运动员在无伤病情况下,明显无作为。

四、经主裁判证实,双方运动员在场上有明显的言语交流,打技术配合。

五、比赛双方长时间处于消极无对抗状态,超过比赛时间的75%。

符合以上情况两条以上,均可视为假赛。

第四十九条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假赛后,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出具书面报告,上报竞赛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条认定为假赛的比赛双方运动员及代表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于赛后追加处罚。

第十二章申诉

第五十一条运动队在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提请申诉。

第五十二条申诉报告须经有资格的领队和教练员共同签名生效。

第五十三条经仲裁委员会初步审议并决定接受申诉,提出申诉的运动队须向仲裁委员会交纳申诉费人民币元。申诉意见得到采纳,返还元申诉费。

第五十四条经仲裁委员会审议并告知双方运动队仲裁结果后10分钟内,双方教练员须在仲裁报告上签字确认,逾时不签字视为已确认,仲裁委员会将在仲裁结果书上注明此种情况。

第五十五条仲裁结果经当事双方运动队确认后在比赛期间公告。

第五十六条仲裁结果为比赛的终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三运会空手道预赛和决赛阶段的所有比赛。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纪律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和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组委会(竞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组委会(竞委会)依据本办法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主办、承办单位等的违反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遵循及时、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竞赛组委会下设的专门机构——竞赛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竞赛组委会(竞委会)发布。

第四条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竞赛技术官员驻地设立赛风赛纪举报信箱,欢迎所有参赛人员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举报。多方征求意见,对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件、个人及集体进行严格调查,并按本办法及时处理。

第五条竞赛监督委员会在接到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竞赛负责人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参赛人员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实名投诉后,依据本办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竞赛组委会(竞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中空协在核实违规违纪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六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禁赛(停职)

五、取消参赛资格

六、取消比赛成绩

七、撤销或降低相应的技术等级

八、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九、终身禁赛(撤职)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七条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竞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办法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八条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运动队、参赛单位、技术官员报告并经竞赛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有侮辱性语言、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摔头盔、静坐示威、使用暴力手段等不良方式的,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除临场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立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并禁赛1-4年的处罚。

第十条在比赛中或竞赛期间,凡运动员对裁判员、官员及竞赛相关工作人员有暴力性或侮辱性违纪行为者,立即取消本次竞赛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并禁赛1-4年。

第三章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纵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本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加本次竞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裁判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貌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第二次将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对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还将依据情节给予禁赛1-4年的处罚。

第十四条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扰乱赛场秩序、做下流手势者,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有暴力性或侮辱性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给予取消本次竞赛参赛资格、禁赛1-4年直至取消在中空协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一、不按赛区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二、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三、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一、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二、不服从组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三、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一、接到裁判员参赛通知后四处宣扬,私自到省市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各类活动。

二、比赛期间四处打听和了解竞赛进程和有关情况。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裁判员驻地。

四、携带通讯工具、现金等明令禁止的物品。

五、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六、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七、明显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裁判员等级降1级:

一、比赛期间在裁判内部互相做工作、打招呼。

二、有意偏袒一方。

三、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五、不执行组委会的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身取消裁判员资格:

一、接受运动队贿赂。

二、在裁判员内部散布谣言,威逼、利诱、贿赂裁判员。

三、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四、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第二十条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一、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中空协和赛区竞赛处(组)决定。

二、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技术代表决定。

三、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技术代表提议报竞赛监督委员会批准决定。

四、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技术代表提出书面建议,经竞赛监督委员会报中空协决定。

第五章竞赛管理干部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停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

一、拒绝执行上级决定、命令。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三、使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参与各种形式赌博。

六、利用职权影响裁判员公正执法。

七、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胁迫、指使和欺骗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八、住宿、饮食、交通超过规定标准。

九、在赛场内不按所持胸卡规定的区域随意穿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比赛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或致使比赛不能正常进行。

二、在抽签、称重、参赛和资格核查中协助运动队弄虚作假。

三、在实施兴奋剂检查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四、在选拔、选派裁判工作中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

五、因工作疏忽或违纪行为造成运动队申诉,并与运动队激烈冲突产生恶劣影响。

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散布流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停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

一、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首饰珠宝、奢侈用品等受贿行为。

二、利用职权操纵比赛结果。

三、散布有损空手道竞赛和项目发展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破坏比赛正常进行活动。

四、暴力殴打、言行侮辱竞赛工作人员、参赛人员、竞赛技术官员。

五、无组织、无纪律,严重违抗上级命令和决议。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兴奋剂、假赛、无故弃权、资格问题、罢赛等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进行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按《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认定为假赛的比赛,立即取消双方运动员当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及成绩,禁赛2年。

第二十六条认定为无故弃权的比赛,立即取消弃权运动员当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及成绩,禁赛2年。如有证据证明,弃权系双方交易约定,则立即取消该场比赛双方运动员当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及成绩,禁赛2年。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类同于兴奋剂阳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它理由拒绝继续比赛,造成比赛延误超过3分钟一律按罢赛处理。参与罢赛运动员和教练员,取消当次比赛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禁赛1年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七章其它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三十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按中空协的有关规定着装,或衣着不整、形象不佳的,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取消当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损坏公物和场馆比赛设备、器材者,需按价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三十二条在竞赛期间出现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的,经竞赛监督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违纪违规者给予取消当次比赛参赛资格、禁赛1年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触犯法律者将提请司法机关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参加赛前联席会的教练员和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不良评论,不得在赛后向媒体公开指责裁判员,不得发表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参与者、赞助商的不良评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规违纪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禁赛1-4年、终身禁赛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赛区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酗酒,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取消当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取消当次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违规违纪行为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所有处罚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竞赛监督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取消参加竞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竞赛监督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或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三运会空手道预赛和决赛阶段的所有比赛。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选拔办法

为确保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比赛干净、公正、文明,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加强赛风赛纪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空手道项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调原则和办法

(一)思想作风过硬,组织纪律性强,业务精通,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空手道项目专家,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

(二)经十三运会裁判员选拔培训班学习、考核、评定,成绩合格者;在十三运会第一次预赛(年全国锦标赛)、年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和第二次预赛中,执裁工作表现优异者;

(三)裁判员选调按照省一级行政区域划分地域,北京体育大学和上海、武汉、西安、成都、沈阳5所体育学院等同于省一级行政区域;

(四)按照裁委会推荐、集体决定的原则,从资格单位中选调裁判员,从经验丰富的裁判员当中遴选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录像审议委员及裁判长。除仲裁委员、录像审议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和记录员以外,每个单位最多选调2名裁判员;

(五)以裁委会推荐作为选调裁判员的最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应严格审查派出裁判员的资格、思想道德和业务技能。

二、选调程序及要求

(一)经十三运会裁判员选拔培训班(年8月7-9日第二次预赛期间举办)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者进入十三运会决赛裁判员候选名单;

(二)经中国空手道协会研究,依照裁判员选调原则,根据年三次全国赛事(十三运会第一次预赛(年全国锦标赛)、年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和第二次预赛)的执裁表现的综合评定,拟定十三运会决赛裁判员60人名单;

(三)中国空手道协会组织裁委会成员、空手道专家、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代表对拟选调参加十三运会决赛的裁判员人选进行满意度测评,按照满意率高低排列进行差额选拔,选定参加决赛裁判员45人的名单;

(四)报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经中国空手道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合格,发文经派出单位通知本人;

(五)接到通知的单位和裁判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四处宣扬。未经批准,裁判员不得私自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各类活动或与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接触,一经发现,取消其十三运会决赛裁判员资格。

三、本办法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临场裁判员

选派和评估办法

为确保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比赛公正、文明,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加强赛风赛纪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空手道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临场裁判员选派办法

临场裁判员按照“公开透明、程序完备、适应比赛、易于操作”的原则,采用“最大限度回避”和“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派上场。

(一)裁判员回避上场

临场裁判员与参加比赛的一方运动员来自同一区域,或有亲属关系、亲密关系的应当回避上场;因比赛双方之间的胜负关系可能引起争议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临场裁判员应当回避上场。

1、由拳跆中心空手道部负责审核运动员名单,并将运动员名单列表;

2、由比赛指定技术官员列出当天比赛应回避的临场裁判员名单,报赛风赛纪督察组备案;

3、临场裁判员回避上场由正、副裁判长负责具体操作,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二)抽签选派裁判员

十三运会预、决赛阶段所有比赛的临场裁判员采用编号后由比赛双方教练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派上场。

1、对所有参加比赛工作的裁判员进行编号管理;

2、比赛场地内设立公开透明的临场裁判员抽签选派处;

3、将当天比赛各场次需要回避的裁判员名单交正、副裁判长,并在抽签处张贴公布;

4、排除回避裁判员名单后,由裁判长或副裁判长主持抽签工作。抽签过程公开,并接受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赛风赛纪督察组的监督;

5、将抽签后产生的临场裁判员名单填写在临场裁判员工作单上,交技术代表审核签字;

6、按照经技术代表签字确认后的临场裁判员工作单选调裁判员上场执裁;

二、临场裁判员评估办法

临场裁判员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实施评估,并接受参赛运动队的监督。临场裁判员出现以下问题和错误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身份识别、计算错误等造成反判;执法不当,造成伤害事故和有严重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二)记分出现明显错误,多次出现漏记分、记反分、记错分等明显偏袒一方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三)主裁判判罚不当,明显偏袒一方,造成比赛结果不公及恶劣影响。

对于上述行为,将根据《空手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空手道裁判员管理规定》等相应规定给予处罚,同类错误按较重的给予处罚。

三、本办法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裁判员纪律规定

为确保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比赛公正、文明,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加强赛风赛纪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空手道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与管理

(一)成立十三运会裁判员监督评审组,在赛风赛纪督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裁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审;

(二)严格执行《中国空手道协会裁判员管理规定》;比赛期间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运动队和外界接触;所有通讯工具全部封存;

(三)设立赛风赛纪举报信箱,发现任何违纪行为和线索,及时举报;

(四)设立仲裁技术录像、裁判员佩带号码上场执裁,作为监督管理的手段和依据;

(五)多方征求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意见,对普遍反映问题较多的裁判员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纪律与要求

(一)由中国空手道协会负责组织参加十三运会预赛、决赛阶段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培训和教育;

(二)裁判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运动队的礼金、礼品及宴请;

(三)由正、副裁判长负责根据裁判选派抽签结果安排临场裁判员的工作,裁判员个人无权提出上场执裁或不上场执裁的要求;

(四)与比赛场地隔离,除临场裁判员外其余全部集中在后场待命;比赛期间不得打听和了解竞赛进程和有关情况,不得互相做工作、打招呼、相互关照,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除非工作需要,临场裁判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传递即将上场的信息,以及在比赛结束后向他人介绍、描述比赛期间的执裁情况,结束临场裁判工作后10分钟以内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地点;

(六)临场主裁判员应认真做好可能出现争议情况的记录;边裁判员在认真履行其裁判职责的同时,应对临场比赛的细节进行认真仔细的观察,对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进行相应处罚;

(七)担任临场裁判员必须体现出公正、公平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裁判技艺。主裁判员的判罚应当在遵照规则的前提下,根据比赛的性别、级别、场次情况及时调整心理状态,确保与比赛相适应;边裁判员应及时、果断的给予符合规则得分要求的不同种类的得分技术给予记分。

三、处罚规定

(一)不按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赛区不予接待:

(二)由裁判员监督评审组负责监督、查证、核实临场裁判员的违纪、错、漏、误判等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提交赛风赛纪督查委员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对于临场裁判员的明显错判、漏判、误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停赛一天、停赛等处罚;

(四)对于临场裁判员有意偏袒一方、有重大错判、漏判、有严重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十三运会空手道比赛裁判员资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出十三运会裁判员队伍,撤销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终生禁赛: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严重干扰赛风赛纪。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四、本规定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十三运会空手道项目决赛裁判员选拔培训计划

为确保十三运会空手道比赛顺利举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平台,经研究,十三运会空手道决赛裁判员将经过3次选拔、4次培训产生,具体选拔培训计划如下:

一、年5月全国空手道锦标赛作为第1次培训选拔;

二、年8月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作为第2次培训选拔;

三、年8月十三运会第二次预赛作为第3次培训选拔;

五、年8月21-22日,十三运会决赛前,入选裁判员集中培训,作为第4次培训。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假赛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假赛认定程序,科学、准确进行假赛认定,严厉打击十三运会可能出现的假赛行为,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加强赛风赛纪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手道竞赛组委会或竞委会进行假赛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空手道竞赛中出现假赛情况,由当次比赛仲裁委员会出具详细认定报告,于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上报竞赛监督委员会,经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上报组委会核准后执行相应处罚。

第四条进行调查核实时,仲裁委员会直至竞赛监督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取当场比赛仲裁录像;   (二)依法查阅与当场比赛有关的记录材料,询问当值裁判员、记录员等相关人员;   (三)询问当场比赛双方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

(四)询问举报人相关信息,并进行取证。

第五条竞赛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机密及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六条假赛认定标准

(一)有确实的证据、证人证明,赛前双方有金钱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交易,协定一方获胜;

(二)仲裁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属于明显假赛;

(三)技术认定标准:

1、比赛中,双方攻防情况明显与正常空手道比赛的情况不符;

2、比赛中,双方技术数量有特别明显差异,高于4:1;

3、一方运动员在无伤病情况下,明显无作为;

4、经主裁判证实,双方运动员在场上有明显的言语交流,打技术配合;

5、比赛双方长时间处于消极无对抗状态,超过比赛时间的75%;

符合以上情况两条以上,均可视为假赛。

第七条假赛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场比赛对阵双方运动员、教练员姓名;

(二)当场比赛时间、场次、当值裁判员姓名、记录员姓名以及当值副裁判长姓名;

(三)当值仲裁委员会委员姓名;

(四)假赛认定程序,包括认定时间、地点及组成人员;

(五)认定为假赛的依据;

(六)认定结论;

(七)不服认定决定,申请竞委会复议的期限;

(八)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空手道项目竞赛仲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公正顺利地进行,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竞赛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世界空手道联盟、中国空手道协会(以下简称中空协)颁布的竞赛规则和我国空手道竞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必须设立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职责。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维护裁判员在竞赛规则规定下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裁决;同时须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针对竞赛中所出现的对裁判员判决有意见的运动队的申诉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受中国空手道协会和竞赛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比赛事实为依据,以竞赛规则为准绳,独立开展工作,行使职责;公平合理地处理竞赛工作中教练员、运动员因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与裁判员的判罚之间的纠纷。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教练员、运动员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向竞赛监督委员会投诉,但裁决结果不更改。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照竞赛规则、规程应当由裁判员和赛会其它职能部门负责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申诉权归运动队,申诉受理权、审议权、裁决权、处罚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其他人等无权干涉。

第二章机构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由1位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一般应设3-5人。根据比赛性质的不同人数可以增减。

第九条仲裁主任和委员由资深的空手道裁判或专家担任,中国空手道协会指认的竞赛技术代表是其中的当然委员。

第十条仲裁委员必须政治思想过硬,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备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通晓空手道竞赛业务和竞赛规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担任仲裁委员:

一、具有空手道国家级以上裁判资格。

二、担任空手道裁判工作年满8年以上。

三、从事空手道训练、教学工作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中空协负责仲裁委员会任职人员的选派。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结束之日自行撤销。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指导和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记录每场比赛裁判员的执裁情况并撰写仲裁技术报告。

  二、解决并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争议与纠纷。

三、召开审议会议,对运动队的申诉作出裁决。

四、负责假赛的认定。

五、监督竞赛工作的重要环节并评价裁判员工作情况。

六、对出现重大错误的裁判员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章申诉

第十五条负方运动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持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诉,除此以外概不受理。

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和规定:

一、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提交书面申诉报告。

二、申诉报告须经教练员和运动员共同签名生效。

三、交纳申诉费人民币元。

四、申诉内容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第十七条提出申诉后,仲裁委员会针对申诉内容,根据竞赛规则和比赛的实际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教练员、运动员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当行使申诉的权力,如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该运动队的申诉,情节严重的,向竞赛组委会提出处罚建议:

一、所提申诉经审议后,维持原判情况累计次数达2次。

二、拒绝在仲裁判定书上签字。

三、以任何极端的方式对裁决表示不满。

第五章审议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进入审议程序。审议在仲裁审议室进行,须采取回避制度,由仲裁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并指派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只针对申诉报告的内容进行审议,确有必要时,经仲裁主任提议并获得多数委员同意,可全面审查;如有必要,审议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审议通常在受理申诉后15-20分钟内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研究讨论是仲裁委员会审议时的主要工作方法,申诉人或其他个人不得提出无理要求;确有必要,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查阅仲裁记录。

二、征询裁判长、临场裁判员和录像审议组的意见。

三、察看组委会法定的仲裁录像、临场技术统计。

第二十三条经审议通过表决方式决定最终裁决:

一、无记名投票,每人一票,不得出现弃权票。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决定性意见。

二、投票人数须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的审议通常独立进行,但竞赛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审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仲裁委员会在审议时存在严重问题,可要求其复审。

第六章裁决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的申诉被仲裁委员会受理,经审议认定事实准确无误,则对裁判员的判罚作出相应的裁决。

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纠正:

一、比分计算错误。

二、对运动员的身份识别错误。

三、裁判员的判罚有严重地偏袒一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针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仲裁委员会不更改裁判员的判罚结果:

一、针对得分与否的申诉。

二、针对行为的严重程度、故意与否、口令先后和场地界限等判罚。

三、针对录像审议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审议后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则维持原判;与原比赛结果不一致则改判。维持原判申诉费不予退还,改判退还一半。

第二十八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仲裁审议后出现改判结果,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裁判长就本场裁判员的选派和执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裁决生效后,运动队必须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将依据?第十三全国运动会空手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提出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申诉权、停止比赛、取消比赛资格和取消比赛成绩的处理意见:

一、以极端的方式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

二、歪曲事实真相,煽动闹事,扰乱赛场纪律。

三、以任何方式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罢赛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无论运动队是否提出申诉,根据程度轻重及其后果,仲裁委员会有权按照《十三运会空手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对其提出处罚意见并报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不能清晰地复述比赛情景的。

二、造成比赛出现混乱场面的。

三、严重违背规则基本精神的。

四、出现明显地错判、误判、漏判、反判的。

五、出现改判结果的。

六、有故意偏袒一方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未能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出现下列情况,属于渎职和违规行为,须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的处罚:

一、未能完全、准确、详细地记录比赛过程。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审议严重超时,造成竞赛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未经批准,擅离工作职守。

四、未按照规定受理或者驳回运动队的申诉。

五、向运动队和外界泄露审议情况。

六、审议申诉过程中有明显偏袒一方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十三运会空手道预赛和决赛阶段的所有比赛。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7月3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空手道协会。

赞赏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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